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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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实 施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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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加强我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维护在校学生计划生育权利,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根据省计生委、教育厅、公安厅、计生协会联发的《云南省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按照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我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和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发展,我校在校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和全国一样,已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一项新任务。为此,我们必须更加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组织机构,加大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我校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1.按照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把学校在校学生纳入本地(楚雄市东瓜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将在校学生的生育情况纳入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2.根据我校人员变动的实际,调整我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与系部签订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在学年末进行考核。 3.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职),工作人员3名(兼职),在做好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依托学生工作管理队伍组建工作网络,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的签订、考核等相关工作;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行政办公室、后勤处、卫生所、保卫科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5.学生工作处要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要求,通过开办人口计生公共选修课程、计划生育专题讲座、热线电话、悄悄话室、大型宣传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教育在校学生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学业关系,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引导在校学生自觉按照国策实行计划生育,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集中精力完成学业。 6.学校应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和计划生育工作量适当增加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二、认真做好对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1.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要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了解掌握在校学生的婚育情况,并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和备案制度,将其纳入该在校生的人事档案,并在毕业时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2.关心妇女和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生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3.双方均为学校集体户口或非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一方为楚雄市常住户口,一方为学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楚雄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学校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等行政处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 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在怀孕前按规定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经学校同意后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一)办理程序 1.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学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在校已婚双方是楚雄市学校集体户口的,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程序,由学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盖章后,在女方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2.夫妻一方是学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楚雄市常住户口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双方为楚雄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我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相关要求 1.办理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时,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已婚在校学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为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四、妥善解决高校已婚在校学生生育子女的户口问题 1.已婚在校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户口可随父或随母落在任意一方的高校集体户口上。 2.已婚在校学生夫妻一方为我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户口可落在我校集体户口上。 3.已婚在校学生夫妻一方为我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户口落报家庭户口上。 4.凡随我校学生在学校申报本市户口的新生儿,应在其母毕业时,将其户口随同母户口一并迁出我校。   楚雄医专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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