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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宪法原则 弘扬宪法精神 履行宪法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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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四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一、新中国的制宪活动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进行了三修改;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并施行至今。       二、   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全体公民中普及宪法等法律知识,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       2001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2012年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13年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2014年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四、《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五、   我国宪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地位: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根本的国策,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不得抵触宪法。       宪法的作用:       1、巩固国家政权;       2、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3、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4、规定发展经济总方针、总政策,保护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5、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6、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7、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以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并得到实现。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       4、法治原则    六、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论述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同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3、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了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5、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6、新形势下,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7、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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