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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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2013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民族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在我省民族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
民族教育是云南教育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各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理解和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依照《条例》的规定,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做好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的实施,将对提高民族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省民族教育无法可依的历史,使我省民族教育事业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大对《条例》学习、宣传力度
各单位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计划,作为近两年普法工作的主要内容。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对教育行政干部、民族教育机构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依法行政,规范办学行为。
三、依法履行职责
《条例》的贯彻落实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协作,履行好相关工作职责。各级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条例》要求,结合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保证《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四、加大督导评估力度
立法是前提,守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条例》的出台仅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狠抓《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全力支持和督导政府及相关部门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上报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省教育厅将适时提请省人大组织开展全省《条例》执法检查工作。
党委宣传部
2014年5月9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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