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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潘伟杰教授莅临我校开展法学讲座
时间:2017年11月30日信息来源: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复旦大学潘伟杰教授莅临我校开展法学讲座

    2017年11月12日早上9:00,复旦大学潘伟杰教授莅临我校,在图书馆报告厅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名为《现代中国的法治逻辑与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观》的学术演讲。参加此次学术讲座的人员主要有:德宏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邵强进、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许建争、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李正仁、党政办主任王昌省、科研处副处长李茂林、社科系党总支书记张钟、社科系主任施海虹、社科系副主任李保中及社科系法律教研室全体教师及在校法律专业学生。

      本次讲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发展走什么道路?潘教授指出,国家道路的选择由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决定,外因主要包含资源配置、人与物之间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三大方面,内因主要是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制度、以信仰为核心的思想制度三个方面并,列举了四个典型例子:荷兰、英国、美国及苏联,并分析了对这些国家发展道路的选择及各自的优缺点,最后,潘教授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讲话精神总结出我国国家治理走的是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道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矛盾改革势在必行,在改革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问题,我们既不能走老路也不能走斜路,必须坚持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二、法治路径的核心要素。潘教授指出法治路径的核心要素主要包含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首先,潘教授列举了现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内容及北大撤销博士学位的案例,让我校的师生理解了合法性是指认真对待个人权利、认真对待个人的消极权利以及认真对待个人程序性权利;其次,潘教授指出法治路径的另一个核心要素是合理性,这一要素受到社会欲望无限性与社会成员禀赋差异性的限制,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确保人民的知情权;其次要落实分权,也就是明确法律关系的各组成要素及法律责任;最后要保障程序法治,即避免偏私、推进程序公开。

   三、法治路径在中国社会展开的难处。潘教授从时间、空间两个方面深刻的分析了我国法治改革的难处:首先,从时间上看,我国历史悠久,长期处于伦理本位、差序格局、重人情的社会关系,这就导致我国出现了消极的法治逻辑思维,即亲疏有别、公私不分、行为逻辑上的特殊主义,这与法治要求的普遍主义是背道而驰的;其次,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属于后来者国家,这与先行探索与发展法治的先行者国家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治先行者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苏联等国家在设计法治制度的时候是以中心和外围国家的结构进行的,设计者属于中心国家,后来者属于外围国家,在中心国家法治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最终由后来者承担,但我国在进行法治建设的时候这种结构已经消失,所以只能由我国自己承担改革的成本,这也更加说明了我国法治改革的任务艰巨性。

  

    通过潘教授的讲解,我校法律师生更加深刻的理解了中国法治逻辑与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观的关系,这为我们带来了新思想,新思维,新思考,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为中国法治建设奋斗不息、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潘伟杰,男,1971年12月生,浙江桐庐人。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1月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起任教于复旦大学法学院,2006年11月至2017年6月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17年6月起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招生办公室主任。个人代表性学术作品有:《现代政治的宪法基础》(2001年),《宪法的理念与制度》(2004年)、《制度、制度变迁与政府规制研究》(2006年)、《法治与现代国家的成长》(2009年)、《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研究》(2013年)、《革命后现代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研究》(2015年)。

 

(作者:佚名编辑: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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